華安證券合贏六個月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合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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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8
華安證券合贏六個月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
(更新)
集合計劃管理人:華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計劃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釋義......3
第三部分 集合計劃的基本情況......8
第四部分 集合計劃的歷史沿革......10
第五部分 集合計劃的存續(xù)...... 11
第六部分 集合計劃份額的申購與贖回......12
第七部分 集合計劃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22
第八部分 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30
第九部分 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集合計劃的托管......42
第十一部分 集合計劃份額的登記......43
第十二部分 集合計劃的投資......45
第十三部分 集合計劃的財產......53
第十四部分 集合計劃資產估值......54
第十五部分 集合計劃費用與稅收......61
第十六部分 集合計劃的收益與分配......64
第十七部分 集合計劃的會計與審計......66
第十八部分 集合計劃的信息披露......67
第十九部分 集合計劃合同的變更、終止與集合計劃財產的清算...... 74
第二十部分 違約責任......76
第二十一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77
第二十二部分 集合計劃合同的效力......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項......79
第二十四部分 集合計劃合同內容摘要......80
第一部分 前言
華安證券合贏六個月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華安理財合贏 12 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而來,華安理財合贏 12 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華安理財合贏 12 號債券分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變更而來(以下簡稱“原集
合計劃”)。原集合計劃為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于 2013 年 6 月 5 日取得
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關于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設立華安理財合贏 12號債券分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確認函》(中證協(xié)函【2013】595 號)。
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發(fā)布的《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yè)
務適用<關于規(guī)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yè)務的指導意見>操作指引》的規(guī)定,原集合計劃已完成產品的規(guī)范驗收并向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合同變更。
自《華安證券合贏六個月持有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合同》生效日起,《華安理財合贏 12 號債券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一、訂立本集合計劃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集合計劃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集合計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集合計劃運作。
2、訂立本集合計劃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
3、訂立本集合計劃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集合計劃合同是規(guī)定集合計劃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集合計劃相關的涉及集合計劃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集合計劃合同有沖突,均以集合計劃合同為準。集合計劃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計劃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集合計劃合同的當事人包括集合計劃管理人、集合計劃托管人和集合計劃份
額持有人。集合計劃投資人依本集合計劃合同取得集合計劃份額,即成為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和本集合計劃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集合計劃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本集合計劃由集合計劃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資產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變更,并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備案。
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集合計劃的備案,并不表明其對本集合計劃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集合計劃沒有風險。中國證監(jiān)會不對集合計劃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集合計劃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集合計劃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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